摘要:
上海的《新闻晨报》爆料湖北省消协网站收取保护费后,惊动了各方人士,除了湖北省消协奋力撇清外,央视的《新闻1+1》更是把这个疮疤向全国人民作了一番大展览,而且揭露说,类似的事情在全国范围来说并非个案。
湖北省消协和它自己的网站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个事件中消协到底有多少责任,不是本文所能讨论的问题。本文的着眼点是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件?为什么这样的事件有相当的普遍性?有什么办法来克服和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根据《湖北省消费者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消协章程》)规定,该协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法律工作者、民主党派人士、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也就是说,“消费者”协会的成员当然地将“生产者”——也就是企业排斥在外。但是,这个事件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就是湖北省消费者协会签发的红头文件《关于邀请诚信单位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协会3.15网站”会员的函》。从目前湖北省消协的声明和该协会秘书长发言的来看,这个文件他们是认账的。那么绕过协会成员这个准入门槛,以网站会员名义将企业纳入进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成了盟友,无论这个所谓“3.15网站”的团体将来登记或不登记,表面上看好像是在打擦边球,实际上从逻辑上讲它与消费者协会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
但是,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和“周瑜打黄盖”世俗理论的支撑,甚至模糊了当事人本身对其合法性的追问,所以堂而皇之地发出盖上大印的红头文件。这就说明了这一现象的存在自有它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消费者协会的官方性质决定了这种合理性。湖北省消协的登记单位为湖北省民政厅,主管单位为湖北省工商局,这种在对企业管理上早已废除的双重管理体制,至今还牢牢套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上,民间组织在实质上仍与政府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消协章程》规定:“本会的会长可由省级领导担任,也可由主管单位的在职局级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必须是省有关部门在职厅局级领导、大型企事业单位在职的领导和本会的秘书长中产生”,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省工商局拨款”。官方性质的协会,如果撑开了一把保护伞,不要问是否自愿,哪个“黄盖”不趋之若鹜?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其次,利益的驱动决定了这种合理性。企业的利益自不必多说,花钱买平安是不难理解的。协会的经费既然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省工商局拨款”,按一般理解多半不够支配,常常需要“创收”,这在中国不是秘密,很多机关尚且如此,何况协会。消费者协会当然没法从消费者那里收取会费,最具可操作性的捷径就是打企业的主意。肚子决定行动,说来也很简单。
这种内幕的披露和曝光,引来的批评往往是道德谴责,知法犯法,少有追究形成知法犯法怪圈的体制上的缺陷,少有研究国外发达国家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最后得不出有价值的结论,只好把责任归结为中国人的素质低下而不了了之。
在国外,协会一类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NPO)。这类组织的设立与设立公司一样,不需要另找一个主管部门当婆婆,而是直接去登记部门登记即可,政府现任官员绝对不可以在非营利组织任职。这样一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利益的关系,反而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互相监督的关系。
如果政府考虑到维护消费者利益,而自己的行政力量不足,就可以出钱向社会购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服务,这种购买服务以招标方式进行。哪个非营利组织最符合标的的条件,就购买哪个非营利组织的服务。一旦这个非营利组织有不符合契约的行为,政府即可终止合作而选取他人。这是来自政府的监督。由于这个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只是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它不具备政府没有授予的权力,企业、社会、媒体和这个非营利组织都处于同一个公平的法律框架之下,谁也不拥有多余的潜在权力,这样的监督才会是积极有效的监督。
经费怎么解决?购买服务投标时已经决定。这是一个市场行为,多要中不了标,少要你不够用,所以只能取社会的平均值,剩下的节约和浪费你自己看着办。另外,你还可以寻找社会的捐赠,但它如果要你的监督对象,你必须亲兄弟明算账,否则任何人的一纸诉状就能砸了你的饭碗。
近二十年来,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有了飞速的发展,在平衡贫富差别、解决就业问题、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各个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把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称为构成整个社会资本缺一不可的三大部门。所以,社会学家认为,非营利组织对中国来说将是21世纪最重大的制度创新之一。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把中国从一个单位社会时代推向到了一个公民社会的时代。中国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到了一个不能不启动的时候,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提出了行业协会改革的市场化、去行政化等四点要求;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广东、深圳、上海、北京、青岛、海口等省市都在非营利组织去行政化、直接登记制等各个方面开始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探索性工作。
上月底本月初,笔者应邀同湖北省发改委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两位同志组成考察组,对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的民间组织改革情况作了一次实地调研,并从国家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局和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获取了一些相关的改革精神,还走访了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收获颇丰。尽管湖北在前此的改革中与沿海地区存在一定差距,但国务院对湖北省“1+8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批复的“先行先试”精神,使得湖北在新一轮改革中,尤其是十七大倡导的社会建设的推进中,在加快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引进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方面有了一个创新发展的广阔空间。这个历史机遇抓住了,不仅可以大大加快湖北两型社会的建设,不仅可给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开出一条路来,而且探索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型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更是科学发展观理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